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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姜华与李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李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4-2号申请执行人姜华,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宗梅,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中,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但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