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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文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文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6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勇,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号。负责人:岳汉夫,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文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