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志标与黎阳、莫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标,黎阳,莫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标,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黎阳,男,汉族,住怀集县。被执行人莫莉莉,女,汉族,住怀集县。申请执行人陈志标与被执行人黎阳、莫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2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阳、莫莉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44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88%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5元、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黎阳、莫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另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阳名下的车辆,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另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阳名下的车辆,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