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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赤峰峰美水泥有限公司与巴林右旗绿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峰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绿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峰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绿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01949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绿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绿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账号(05268801040001040)内的存款80000.00元扣划至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