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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双全与被告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双全,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24号原告尹双全,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住所地:闻喜县凹底镇康村。法定代表人梅三群,厂长。原告尹双全与被告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尹双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双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双全撤回对被告闻喜县康村益群食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尹双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