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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香华与骆XX、李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华,骆XX,李世平,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华,女,汉族,1997年7月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骆XX,男,汉族,1995年3月1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系骆XX父亲。被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生。李香华申请执行骆XX、李世平、张彦军交通事故责任一案,(2015)卢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香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骆XX、李世民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已执行债权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