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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裴爱凤与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爱凤,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裴爱凤。被执行人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无锡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忠军,经理。申请执行人裴爱凤与被执行人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经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2254元,并负担执行费83.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经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