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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邵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7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