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亦斌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亦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240号罪犯李亦斌,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番刑初字第7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亦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亦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2015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亦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亦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