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海生与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生,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赵海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赵海生与被执行人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元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于晓林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元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