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秀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秀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秀保。申请执行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秀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秀保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秀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年检。查封财产价值以(2015)横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本案执行费用为限;二、扣押被执行人李秀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至横县人民法院指定地点存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