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8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海燕与高俏霞、卢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燕,高俏霞,卢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894-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燕,女,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覃亚炎,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俏霞,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卢瑞华,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海燕与被执行人高俏霞、卢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俏霞、卢瑞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海燕借款本金285000元及2015年2月10日前的利息3833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应当以28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计付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087.59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瑞华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烟雨2座2702房(房产证号02××78),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依法发函至上述法院要求参与其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得款的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