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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化伟与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伟,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王化伟。被告: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市。原告王化伟诉被告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化伟诉称,2013年,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威海嘉泰制衣有限公司的一期车间东区零星工程,依据2013年12月26日威海嘉泰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费支付协议,文登市鹏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6000元。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审计费6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山东舜天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相对于被告的债权审计费6000元转让给原告后未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为此原告尚无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化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