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远涛与唐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远涛,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何远涛,男,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坝子乡。被执行人唐小红,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远涛与被执行人唐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