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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长浩路223号主楼八楼878单元。法定代表人于险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婵、罗韫,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18号小区中信城市时代第1单元5层501号房。���定代表人陈晨。被执行人陈晨,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佳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6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委托进口合同》,支付给原告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余额1428189.87元、货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为188516.73元,此后以货款余额为基数,按每月8‰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委托费19253.29元、银行费用6497.98元,以及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为330916.72元,此后以货款余额为基数,按每���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晨名下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交予西路凯东新城凯悦阁B栋(AZ10#)1102,冻结被执行人陈晨持有的东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1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