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金丽与张连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丽,张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丽,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连江,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黄金丽申请执行张连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金丽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金丽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金丽申请张连江(2016)内2223执266号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