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汀与宁波市鄞州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汀,宁波市鄞州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1105号原告:赵汀,1993年10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菲菲,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皎矸村。法定代表人:马书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服,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汀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汀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