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吴增卿与张莉莉、牛书平、赵春梅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卿,梁君,张莉莉,牛书平,赵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吴增卿,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牛书平,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赵春梅,女,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五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梁君、张莉莉、牛书平、赵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梁君、张莉莉、牛书平、赵春梅归还申请人吴增卿借款93700元,执行费1305,共计950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君、张莉莉、牛书平、赵春梅银行存款950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西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骏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