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佰青与大荆镇舟山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青,大荆镇舟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539号原告:杨佰青。被告:大荆镇舟山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佰青与被告大荆镇舟山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佰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杨佰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