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大胞与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胞,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197号原告王大胞,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府路甲2号1幢3层101。法定代表人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吉鸿,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晓军,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胞与被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大胞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大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