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64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兰州第一毛纺织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7年出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兴,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自由恋爱结婚,于1991年4月22日在建兰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2年5月31日生育一子朱某甲(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性不同,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长期无所事事,性格暴躁、酗酒,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打脚踢,多次更换家中门锁,致使原告无家可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躲避被告暴力,原告已离家4月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权12万元依法分割;位于吴家园房屋一套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朱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丈夫,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在此答辩人深感对前妻的愧疚,所以答辩人对自己的第二次婚姻特别的珍惜,对新组建的家庭付出了很多。被答辩人的父、母亲从住院到去世,经济方面、精神方面答辩人帮助很多,将二位老人的骨灰送到老家湖北安葬,清明节去湖北上坟。由于被答辩人的任性,不顾家庭的经济状况,还要求去外地旅游,因为答辩人没有经济来源,还要治病,只有借钱来维持家庭生活的一切开支。被答辩人经常和网友一起打麻将赌博、徒步旅游、唱歌,有时夜不归宿,更不关心家庭,去年去了台湾、香港、宁夏、西宁等一些地方旅游,后又要去泰国旅游,因家庭经济薄弱,这几年,被答辩人逼迫我去借钱满足她旅游,夫妻之间就此产生矛盾。被答辩人外出时,答辩人说晚上早点回家,被答辩人故意回来很晚,上次被答辩人说要去台湾,让我去借钱,为此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但矛盾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4月22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朱某甲(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原、被告因经济开支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酗酒、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朱某某表示双方感情很好,现在只是夫妻之间正常的矛盾,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陈述自2015年9月起原告马某某未回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借条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为创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努力。本案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感情和生活。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如果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果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包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是可以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10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