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永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永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44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组织机构代码73034022-6。法宝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证昊,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宁勋,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涛,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2-2-16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03083136。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