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3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国成、李雪梅等与王进莲、黎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成,李雪梅,王进莲,黎杏,覃启云,陈家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国成,男,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6059。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7422。被执行人王进莲,女,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7746。被执行人黎杏,男,汉族,住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7051。被执行人覃启云,男,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216。被执行人陈家彩,男,汉族,住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8032。原告许国成、李雪梅诉被告王进莲、黎杏、覃启云、陈家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杏、王进莲应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许国成、李雪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被执行人覃启云、陈家彩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6年1月7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进莲、黎杏、覃启云、陈家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信宜市支行查询,王进莲、黎杏、覃启云、陈家彩没有可供扣划的存款。二、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王进莲、黎杏、覃启云、陈家彩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三、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王进莲登记有“信宜市恒全广告有限公司”,但因王进莲已外出下落不明,该登记公司已不再经营。黎杏、覃启云、陈家彩没有工商企业登记。四、经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询,王进莲拥有号牌为粤K×××××捷达小型轿车一辆,因使用年限已超十五年,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该汽车;黎杏、覃启云、陈家彩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家彩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6862.5元,申请人许国成明确放弃被执行人陈家彩偿还剩余本息的责任。经对被执行人覃启云司法拘留后,覃启云偿还了借款51300元。此外本院裁定从2016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覃启云工资收入2000元偿还债务,直至还清款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进莲、黎杏外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3执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