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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60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峰达开发部与龙王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峰达办公设备开发部,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07执6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峰达办公设备开发部。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中心小学。关于襄阳市樊城峰达办公设备开发部与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胡喜兵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忠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