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爱与赵玉蕾、陈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赵玉蕾,陈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520-1号原告李爱。被告赵玉蕾。被告陈炎林。原告李爱诉被告赵玉蕾、陈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