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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代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甲,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11月1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1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1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代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固始县洪埠乡黄港村至新房村的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港村路口时,因三轮车后轮刹车失灵,在左拐弯时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乘坐人张友华当场死亡,其他十几名乘坐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代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代某甲在现场等待出警的民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李某甲、娄某、张某甲、陶某、马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代某甲供述和辩解;5.死者张某乙尸检报告及代某甲的血醇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代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固始县洪埠乡黄港村至新房村的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港村路口时,因三轮车后轮刹车失灵,在左拐弯时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乘坐人张友华当场死亡,其他十几名乘坐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代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代某甲在现场等待出警的民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7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人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李某甲、娄某、张某甲、陶某、马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告人代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代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代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社区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代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代某甲在现场等待,被随后到达现场的派出所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代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代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后洲审判员  袁从兵审判员  冯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