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勇、张昌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勇,张昌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077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杨阳(受张伟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被告张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勇、张昌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伟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伟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