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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硕与河南好运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河南好运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006号原告张硕,女,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被告河南好运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楠楠。原告张硕诉被告河南好运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张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硕自愿负担。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琚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