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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治坤、胡富军、吕韦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王治坤,胡富军,吕韦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587号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榆中县太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承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信,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号403。系该行经理。被告王治坤,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胡富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吕韦辰,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治坤、胡富军、吕韦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坤、胡富军、吕韦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王治坤、胡富军、吕韦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王治坤负担。审判员  蔡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