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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孟凡利与侯大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利,侯大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548号原告:孟凡利,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大虎(侯虎),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律红光,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利诉被告侯大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利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凡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孟凡利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