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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伟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90号罪犯廖伟,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1月记功,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两万元已经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