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才桂兰与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桂兰,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才桂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茂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呼立平,该公司销售经理。申请执行人才桂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没有提供王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