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何志冰与何瑞良、何维钧、何志军法定继承纠纷2016民初36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621号原告:何某甲,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天水。原告:何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何某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巫恒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丁,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被告何某丙、何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佳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