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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春和与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和,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902号原告高春和。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38/44号。法定代表人张运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洋,该公司员工。原告高春和与被告天津经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经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红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春和,被告天津经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春和诉称,原告2011年8月24日入职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1900元,上24休48。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加班费、夜班费等费用,2015年12月19日原告离职,双方发生纠纷后,经仲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本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如下费用:1.经济补偿金8550元(1900*4.5);2.2011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8000元;3.2011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000元;4.2011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夜班费9100元;5.2014、2015两年度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500元;6.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562.4元;7.2014年至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520元;8.要求被告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000元;9.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仲裁决定书,证明已经经过前置程序。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天津经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2015年12月19日原告自行离职,并非是被告辞退,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对原告上24休48无异议,但夜间有休息条件,另原告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协议,约定了基本工资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剩余部分为加班费,现不同意再支付。3.对于夜班费,带薪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均不同意支付,首先原告岗位不属于生产性岗位,被告单位也不属于国有企业,不符合支付条件。其次原告系下岗人员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4.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下岗协议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2.工资结构确认书,证明已经支付了加班费。原告对被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2011年8月24日入职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原告认可夜间可以休息,具备休息条件。2015年12月19日原告以工资太低为由离职。双方对工资发放数额无异议,即入职后为1400元每月,2012年4月1日上涨至1600元每月。2013年9月涨至1700元每月。2015年4月1日上涨至1900元每月。入职后被告主张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向本院提供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未就该日期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提交证据。被告认可原告2014、2015年每年均应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被告未发放过原告带薪年假、夜班津贴、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2014年至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52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9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下列费用:延时加班费12116.25元、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2551.72元,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15年防暑降温费562.4元,驳回原告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其离职原因为工资太低,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入职,入职后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仿照法律规定,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超出一年后,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再主张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8月2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自2012年8月24日起视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应当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主张该权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原告未提供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原告的该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延时加班费,原告认可晚间具备休息的条件,综合考虑原告的工作状况、劳动报酬标准等情况,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对裁决应支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2116.25元起诉,视为对该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8月24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根据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的期间段及原告实际工作排班,本院酌定原告有三分之一的法定节假日处于加班状态,被告应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3636元[(1400*8+1600*15+1700*18+1900*7)/21.75*3/3]。对于原告主张的夜班津贴9100元,原告为上24休48,每三天有一个夜班津贴,该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按9100元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14年、2015年带薪年休假7500元,享受带薪年假属于原告的权利,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假,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综合原告应享天数及工资水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为2344.8元(1700/21.75*2*15)元、2015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为2528.7[(1700*4+1900*8)/12/21.75*2*15],原告主张7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562.4元及2014年至2015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520元也系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2116.25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363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夜班津贴910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4、2015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共计4873.57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防暑降温费562.4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4-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520元;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