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巴青县支行与马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马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4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拜忠义,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吉央,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马占海,男,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与马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19日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马占海给付房屋租金9240元及违约赔偿金21720元,共计30960元并腾退房屋。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占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占海所租赁房屋(豪华第一桶浴)内的财产(附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嘎玛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琼洛桑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藏2429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拜忠义,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吉央,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马占海,男,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青县支行与马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19日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马占海给付房屋租金9240元及违约所造成的赔偿金21720元,共计30960元并腾退房屋。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占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占海所租赁房屋(豪华第一桶浴)。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嘎玛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普琼洛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