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7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7165号原告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宏俊,该公司艺人总监。委托代理人常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琪,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廖秀莲。原告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举办外滩DaIvo开业活动庆典。原告在完成所有执行项目后,至今还有尾款人民币95,000元未付。经原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95,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活动执行合约书》,证明原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活动是原告承办的,有时间、地点、付款标准等权利义务。2、活动照片,证明原告请摄影师在被告23层餐厅拍摄的照片,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在一楼做了剪彩。3、邮件记录,证明被告员工使用企业邮箱对原告承办的活动项目进行确认,包括活动方案确认、明细报价的确认、现场细节确认(设计图等)、当天开业流程确认、活动邀请函确认等。4、催款短信记录,证明原告的员工孙琪向被告当时的老板PAUL催要服务费,被告一直拖延但始终没有还款。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核对原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的真实性。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活动执行合约书》。该合同约定:被告拟定于2014年10月29日(且于2014年10月28日晚上进场搭建,29日中午11时彩排)举办(外滩DaIvo开业活动)活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整体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活动费用人民币190,000元;2014年10月29日晚上进行活动,于晚上21时-22时结算;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先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0%,活动举办结束支付剩余的50%款项;被告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原告执行进展及实施情况,并有权对制作及其营运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被告提供给原告并要求发布的文字、信函、图片、音响电视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除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支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95,000元。于2014年10月28日,原告进行了进场搭建。于2014年10月29日,正式举办(外滩DaIvo开业活动)活动,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活动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要求被告支付其余部分服务费人民币95,000元,被告始终未予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活动执行合约书》,属于服务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服务,其中包括方案的设计、进场的搭建、彩排及整体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被告也已经支付原告50%的预付款。活动结束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对于整个活动未表示任何异议。在此情况下,被告无理由拖欠原告服务费人民币95,000元。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95,000元;二、被告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禾升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服务费人民币9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50元,由被告上海哒伊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仁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