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21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