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21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