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艳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玲,男,37岁。被执行人刘露,男,2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王艳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君代理审判员 吴佩秋代理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