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彭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聪,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渝011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彭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彭聪到庭参与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彭聪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彭聪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亦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聪撤回上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马成楷审判员 郑文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昌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