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顾发庆与罗纪全,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发庆,罗纪全,罗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869号原告顾发庆,男。被告罗纪全,男。被告罗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发庆与被告罗纪全、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发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毅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