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大青、代二青、代七妮、代景兰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大杜庄东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大青,代二青,代七妮,代景兰,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大杜庄东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代大青,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熊楼村杜庄。申请执行人代二青,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安寨村**号。申请执行人代七妮,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熊楼村杜庄。申请执行人代景兰,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村**组。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大杜庄东村民组。申请执行人代大青、代二青、代七妮、代景兰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大杜庄东村民组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王庙乡熊楼村大杜庄东村民组无法定负责人和组织机构代码,无法通过网络查控。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代大青、代二青、代七妮、代景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驿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