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百管(反诉被告)与原审被告柴颖娜(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百管,柴颖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监5号原审原告王百管(反诉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柴颖娜(反诉原告),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原审原告王百管(反诉被告)与原审被告柴颖娜(反诉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金平审判员 张建强审判员 吴跃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