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为华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黄为华,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县。委托代理人黄文得(实习律师)、陈磊,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一谢国华,女,汉族,住赣县。被二钟万贵,男,汉族,1969年4月9日生,住赣县茅店镇。原告黄为华诉被告谢国华、钟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国华、钟万贵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