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9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王海平、郎需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王海平,郎需思,郭新龙,张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责人田绍兴,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平。被执行人郎需思。被执行人郭新龙。被执行人张娟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平、郎需思、郭新龙、张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