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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再江与王长梅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再江,王长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江,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杨建玲,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梅,女,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青县。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再江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梅的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梅同意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江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再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经被上诉人王长梅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再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杨再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