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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世德与李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德,李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037号原告刘世德。委托代理人王月峰,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辉。原告刘世德诉被告李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景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德的委托代理人王月峰、被告李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德诉称,原告刘世德为经营汽油的个人,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赊购汽油。截止到2013年6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1330元。为了证明该欠款事实及数额,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单一份。欠款单出具后,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72998元货款,尚欠38332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332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李凯辉辩称,原告从事的是柴油销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柴油。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凯辉从原告处购油,被告的司机李秋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款单:应欠金额大写16.05×6937=11330.00元,壹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欠款单位(或姓名)李凯辉,电话186××××0395,经办人姓名李秋宾,2013年6月13日。”被告李凯辉承认为其所欠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72998元,至今尚欠原告3833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凯辉在原告刘世德处赊油,因未付清货款而由被告李凯辉的司机李秋宾出具了欠条,被告认可该欠款事实,故对欠款本院予以0认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还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凯辉给付原告刘世德货款383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李凯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云飞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