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黄庭军、唐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黄庭军,唐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26号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舒东彪。被告黄庭军。被告唐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黄庭军、唐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古丈县木材公司管理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龙元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