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字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周英,冉力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周英,冉力,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字744号原告马周英,女,土家族,生于1978年1月16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力,生于1974年2月26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楼房湾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邹正阳。原告��周英、冉力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周英、冉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周英、冉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周英、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马周英、冉力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