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被上诉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胡伦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琴,女,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桂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分公司。负责人:尚呼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被上诉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琴、蔡益民,上诉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桂平、王立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08.26元,退还阿克苏金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63216.96元,退还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97591.3元。审 判 长 侯卫宁代理审判员 段武伟代理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