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本巧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本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退休职工。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本巧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本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本巧退休后经营巧一服装厂,因做生意负债累累,2014年11月,该谎称需要资金购进设备,采取以伪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万元国库券收据作抵押、承诺一年期还款的方式,骗取李海刚、李世军人民币共计24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本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国库券收款凭证、保证合同等书证;证人杨志军、XX等的证言;被害人李世军、李海刚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本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本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本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本巧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李海刚、李世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自